国防安全不容侵犯 破坏军事设施法所不容
国防安全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基石,军事设施作为国防力量的物质载体,其安全直接关乎国家主权与战略安全。然而,近年来个别人员因法律意识淡薄或受利益驱使,对军事设施实施破坏行为,严重威胁国防安全。通过剖析一起典型破坏军事设施案,揭示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警示公众守护国防安全红线。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被告人许某生为牟取非法利益,将目标锁定于某省山区军事管区内的军用输油管道。该管道系连接油料储备库与作战部队的关键设施,每日承担数千吨航空燃油的输送任务。许某生通过踩点观察,发现管道位于偏僻山谷,周边监控薄弱,遂萌生盗窃管道内燃油的念头。
9月12日凌晨,许某生携带电钻、阀门等工具潜入管道区域,在管道上钻孔安装自制阀门,并连接塑料管意图盗油。然而,9月17日输油作业时,因管道内压力骤增,阀门被冲落,导致9吨航空燃油喷涌而出,污染周边300余平方米土地。事故造成管道修复费用1.48万元、燃油损失6.79万元,更导致某空军基地因燃油短缺被迫暂停飞行训练48小时,直接影响战备值班任务。
案发后,许某生试图销毁作案工具并逃离现场,但被巡逻士兵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破坏管道属国家二级保密军事设施,泄漏燃油为军用JP-8型航空煤油,属战略储备物资。
·法院审理·
检察机关以破坏军事设施罪对许某生提起公诉,指控其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法院委托军事法院专家参与鉴定,确认管道破坏导致军事训练中断属于“严重后果”。
·争议焦点·
主观故意认定:辩护方主张许某生仅意图盗窃燃油,未预见管道破坏后果。法院结合其电钻钻孔位置(距管道焊缝仅5厘米)、阀门安装方式(未设置减压装置)等证据,认定其明知管道属性仍冒险作业,主观上存在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损失计算:辩护方质疑燃油损失与管道修复费用是否应全额计入犯罪后果。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司法解释,认定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显性损失(燃油、修复费)与隐性损失(战备训练中断),最终认定总损失为8.27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许某生行为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且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责令赔偿军事单位经济损失8.27万元,并没收作案工具。
·法官说法·
破坏军事设施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侵犯国家对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与国防安全。本案中,军用输油管道直接服务于空军作战,其破坏导致战备能力下降,构成对国防安全的实质侵害。
2.客观要件:实施破坏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重要军事设施”需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管道属二级保密设施,且泄漏导致战略物资损失与训练中断,符合“严重后果”标准。
3.主观要件:行为人明知设施军事属性仍故意破坏。许某生选择深夜潜入军事管区,针对标注“军用”的管道实施钻孔,其主观故意明确。
·警示意义·
军事设施保护是全民法定义务。本案中,许某生因一己私利导致国家蒙受经济损失、战备能力受损,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公众需牢记:
1.军事管区严禁擅自进入,施工前需向军事机关报备;
2.发现可疑人员接近军事设施,应立即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
3.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破坏、危害军事设施,否则将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条
“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全国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需要地方人民政府落实的军事设施保护需求,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予以落实。
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相互配合,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协调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破坏军事设施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国防安全无小事,每一处军事设施都是国家安全的“神经末梢”。本案判决彰显了法律对破坏国防安全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公众应以此为戒,增强国防法治观念,共同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钢铁长城。
来源:会同县司法局
作者:会同县司法局
编辑:张艺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