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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会同·以案释法 | 2025年8月第十三期
2025-08-21 16:09:58 字号:

法治护航营商环境显成效 虚假破产逃债终受惩

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其核心在于通过制度刚性约束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然而,个别企业试图通过虚假破产逃废债务,不仅损害债权人利益,更破坏市场信用体系。2024年,湖南岳阳中院审结的张某某虚假破产、挪用资金案,作为全省首例虚假破产罪案件,通过严惩“假破产、真逃债”行为,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典型示范。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岳阳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为逃避企业债务,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期间,张某某通过篡改原始凭证、虚构员工工资支出、重复计账等方式,伪造公司资不抵债的财务报告。2021年6月,张某某以该报告为依据,向岳阳中院申请破产清算,并申报1.28亿元债权。

经法院指定管理人审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重大财务异常:2013年至2019年间,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指令财务人员将公司资金59万元转至其个人账户用于偿还赌债,且未在公司账目中留存记录。2022年11月,岳阳中院以“公司是否资不抵债尚不确定”为由驳回破产申请,并将张某某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

岳阳市君山区法院一审认定,张某某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与虚假破产罪:

1.挪用资金罪:张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便利将59万元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不退还”情形。

2.虚假破产罪:张某某通过伪造债务、转移资产等手段虚构破产条件,意图使公司承担虚构债务1.28亿元,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尽管破产申请被驳回,但其行为已进入司法审查阶段,构成犯罪未遂。

岳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首次明确:虚假破产罪的成立不以破产程序终结为前提,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并进入司法审查流程,即构成既遂。

·法官说法·

“虚假破产不仅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更是对市场秩序的破坏。”本案主审法官指出,张某某案暴露出三大典型问题:

1.财务造假隐蔽性强:通过篡改原始凭证、虚构交易等手段制造破产假象,增加审计与司法审查难度;

2.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掩盖个人非法目的,将企业资产转化为个人财产;

3.破产程序滥用风险:部分企业试图通过破产程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1.唤醒“沉睡罪名”:首次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明确虚假破产罪的认定标准,填补了此类案件的审判空白;

2.强化全链条监管:推动法院与审计、税务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通过穿透式审查识别财务造假行为;

3.震慑潜在违法者:判决结果向市场传递明确信号:任何试图通过破产程序逃废债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来源:会同县司法局

作者:会同县司法局

编辑:张艺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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