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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评议办法(试行)
2025-06-06 14:58:22 字号:

(2025年5月23日会同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评议是对国家机关工作情况进行评议,通过评议,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建议,支持、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三条 工作评议的基本原则:

(一)工作评议坚持党的领导、依法监督、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接受工作评议对象的工作;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县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实施集体评议。

第四条 接受工作评议的对象:

(一)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

(二)县人民法院;

(三)县人民检察院;

(四)本级行政区域内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工作部门。

第五条 实施工作评议的主体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要时,可以邀请部分本级、上级或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六条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是接受工作评议对象三年内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情况。进行工作评议时,可以对以下所列工作进行全面评议,也可以就接受工作评议对象在某一时期或某些方面工作的情况进行专项评议。

(一)贯彻执行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县委工作安排及要求,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三)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以及研究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四)围绕全县改革发展大局,服务中心、服务基层、为群众办实事及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反应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情况;

(五)行使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及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自身建设和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勤政廉政情况;

(六)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七条 工作评议的步骤和方法:

(一)评议准备阶段。县人大常委会制定并下发工作评议的实施方案。

(二)自查调查阶段。接受工作评议对象围绕三年以来的工作情况开展自查,撰写工作报告,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组成工作评议调查组,适时开展工作评议调查和测评。

(三)评议会议阶段。工作评议原则上纳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单独召开会议进行评议。接受工作评议对象主要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评议工作组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评议调查情况,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按照会议的组织方案参加评议发言、开展专题询问和现场测评。

(四)整改落实阶段。工作评议意见书面送达接受工作评议对象,接受工作评议对象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或改进计划,评议会议后一个月内将整改方案或改进计划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6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 工作评议由县人大常委会领导,设立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评议。工作评议组成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县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县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评议组下设办公室,承办工作评议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接受工作评议对象的提出和确定:

(一)中共会同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对政府工作部门满意度测评结果运用;

(三)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四)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建议;

(五)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建议;

(六)本级人大代表l0人以上联名建议。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上述建议或计划安排,研究确定工作评议的对象和内容。

第十条 工作评议会议前,由县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牵头,组织调查组开展评议调查活动,评议调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形式进行。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并经主任会议审定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会议审议。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进行工作评议调查时,接受工作评议对象和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第十一条 工作评议期间,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接受工作评议对象和评议内容,并通过热线电话,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接受工作评议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召开工作评议会议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邀请参加评议调查的人大代表、与接受工作评议对象工作相关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公民旁听。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接受工作评议对象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当按时到会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听取评议意见和回答提问;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评议有不同意见,可以进行说明。工作评议组应当对工作评议会上提出的评议意见进行归纳整理,与工作评议调查报告一起,形成工作评议意见,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定后转接受工作评议对象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参加评议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会的其他人大代表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对接受工作评议对象整改不力的,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责成其继续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接受工作评议对象进行满意度测评。参加测评的人员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会议邀请列席的人大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测评结果分“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得满意票达参评人员80%及以上的为“满意”,得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低于参评人员60%的为“不满意”,其他的为“基本满意”,测评结果当场予以公布。如满意度测评为“满意”,常委会对后续落实整改情况只听取和审议报告,不再组织满意度测评;如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或“不满意”等次,常委会对后续落实整改情况听取和审议报告后,将再次组织满意度测评;如再次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等次,由常委会进行通报,并责成接受工作评议对象领导班子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6个月,6个月后常委会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若满意度测评仍为“不满意”等次,常委会向县委提出对该部门领导班子进行调整的建议。

第十五条 评议意见和满意度测评结果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向县委报告,通报给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并送县委组织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绩效考核部门,作为对接受工作评议对象进行年度绩效考评、领导班子考核、干部监督选任的依据之一;

(二)向接受工作评议对象的上一级领导机关通报;

(三)采取适当方式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在工作评议中,县人大常委会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一)责成接受工作评议对象限期改正或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检查;

(二)提请或责成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三)依法提出询问或质询;

(四)对特别重大的问题,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五)依法决定撤销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需要罢免的,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六)涉及重大问题,需由有关部门处理的,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支持工作评议,虚心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或评议调查组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进行整改落实。接受工作评议对象不得对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或评议调查组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来源:会同县人大办

编辑:张艺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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