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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机动车 达到报废标准予以注销的公告
2026-11-02 11:15:21 字号:小中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相关规定,经核查,以下16386台机动车(见附件)已经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且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现依法公告以下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作废,以下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请机动车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并携带身份证明及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的《回收证明》到会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会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将予以注销。另请临近报废标准的车辆所有人,主动将车辆交售给有资质的回收企业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之规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会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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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报废标准的重点车辆xlsx (1).xlsx

来源:会同新闻网

作者:会同新闻网

编辑:陶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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