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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四农普·每周解读 2026年10月(第二期)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2026-10-16 09:06:51 字号:小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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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四农普·每周解读

2026年10月(第二期)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 2026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3号修订)

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四)村民委员会;

(五)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就农业普查有关问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提供农业普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迟报、拒报农业普查资料。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农业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提供报表、资料,应当坚持必要、规范原则,精简整合填报事项,强化数据共享利用,减轻基层负担。

第十一条  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辅助性活动。

第十二条  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居民生活、农村劳动力及就业、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情况。

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前款规定的农业普查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决定对特定内容采用抽样调查、遥感测量等方法。

农业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

第十四条  农业普查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第十五条  农业普查方案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报国务院审批。农业普查应当按照农业普查方案的规定执行。

省级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农业普查附表,报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来源:会同新闻网

编辑: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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