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国家安全筑牢人民防线 非法提供情报案终获罪
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是人民安居乐业的保障。然而,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从未停止对我国的渗透破坏活动,他们以经济合作、慈善捐赠为掩护,拉拢腐蚀境内人员,窃取核心情报。本文通过剖析某农业科技公司原总经理朱某某非法向境外提供亲本稻种情报案,揭示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法律后果,警示公众筑牢反间防谍思想防线。
·基本案情·
朱某某系国内某农业科技公司原总经理,长期从事水稻制种技术研究。2018年起,境外某间谍情报机关以“合作制种”为名,通过其在国内设立的空壳公司,与朱某某建立联系。对方以远高于市场价的报酬为诱饵,要求朱某某提供我国优质亲本稻种。
朱某某首次向境外提供5种亲本稻种,获利人民币50万元。为获取更多利益,朱某某于2020年注册成立新公司,专门从事非法交易,累计向境外输出亲本稻种12批次,涉及品种23个。境外机构利用朱某某提供的稻种,结合气象、土壤数据,构建我国粮食产区产量预测模型,严重威胁国家粮食安全。
2023年,国家安全机关在涉外气象探测专项治理中发现,某境外机构非法获取的我国非开放海域气象数据与朱某某提供的稻种种植区域高度重合。经溯源调查,朱某某的犯罪行为浮出水面。2023年5月,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朱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查扣未出境亲本稻种3吨、涉密文件57份。
·法院审理·
庭审焦点:
1.主观故意认定:朱某某辩称“不知对方为境外间谍机构”,但调查显示其曾多次赴境外接受“农业技术培训”,并签署保密协议,明确知晓信息用途。
2.危害后果评估:检察机关指控,朱某某的行为导致我国水稻种质资源流失,境外机构可据此缩短育种周期3-5年,直接经济损失超2亿元。
依法判决:
1.朱某某犯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0万元;
3.终身禁止从事农业相关领域工作。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实施后首例涉及种质资源安全的间谍案件,彰显了国家严惩危害粮食安全犯罪的坚定决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构成犯罪。本案中,亲本稻种属于《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的“战略物资”,其基因数据直接关系国家生物安全,应认定为“情报”。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境外非法提供粮食种质资源数据、基因数据等关键信息。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八条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间谍组织、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结语·
国家安全无小事,反间防谍系万民。朱某某案警示我们,每个公民都应成为国家安全的守护者,时刻绷紧防范之弦,让境外间谍势力无机可乘、无处遁形。唯有全民同心,方能筑牢国家安全的钢铁长城!
来源:会同县司法局
作者:会同县司法局
编辑:张艺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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