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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会同·以案释法 | 2026年1月第一期
2026-01-30 09:43:41 字号:

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中的贿选陷阱与法律规制

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是基层民主政治的重要实践,关乎群众切身利益与基层治理效能。然而,部分候选人通过贿选、破坏选举秩序等手段干扰选举公正,严重损害基层民主生态。某村村委会主任因贿选行为受到法律制裁,为规范基层选举敲响了法治警钟。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山东省潍坊市某镇某村启动村委会换届选举。村民李某为竞选村委会主任,通过微信建立“支持李某群”,邀请村民入群并承诺“当选后为每户发放500元福利”。选举前一周,李某在群内连续三天发放微信红包,累计金额达2000元,并附言“投我一票,福利加倍”。同时,李某委托其亲属向部分村民赠送鸡蛋、面粉等实物,口头承诺“当选后优先安排村集体工程”。

选举当日,李某因涉嫌贿选被村民举报。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查实李某通过微信红包、实物赠予等方式向37名村民输送利益,涉案金额共计1.2万元。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李某行为严重违反选举程序,取消其参选资格,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院审理·

青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为谋取不正当选举利益,以金钱、实物为诱饵拉拢选民,破坏选举公平性,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破坏选举秩序”违法行为。同时,李某通过微信群传播贿选承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情节较重”情形。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1.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取消李某本届及下一届村委会成员参选资格;

3.责令李某在村民大会上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宣判后,李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1. 贿选行为的法律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禁止贿选、伪造选票等行为。本案中,李某通过微信红包、实物赠予等方式输送利益,直接干预选民自由意志,属于典型的贿选行为。即使未实际兑现承诺,只要存在“以利益换选票”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即构成违法。

2. 贿选与正常拉票的界限

正常拉票是候选人通过阐述施政理念、回应村民关切争取支持,而贿选的核心特征是“利益交换”。例如,候选人承诺“当选后修建道路”属于政策宣示,但承诺“给每户发钱”则超出合理范围,涉嫌贿选。本案中,李某的“福利加倍”承诺具有明确对价性,违法性显著。

3. 贿选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破坏选举秩序可处五日至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至十五日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此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当选的,当选无效,且违法者可能面临五年内禁选处罚。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宣布选举无效并依法追究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选举工作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对以贿选等手段干扰选举的,一律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的,宣布当选无效。”

·结语·

基层选举是民主政治的“最后一公里”,容不得半点弄虚作假。广大候选人唯有以实干聚民心、以公平赢信任,方能行稳致远。司法机关将持续严打贿选等违法行为,为基层民主保驾护航。

来源:会同县司法局

作者:会同县司法局

编辑:张艺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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