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视权利义务冲动维权 法治教育护航青春成长——青少年冲动维权行为违法案例以案释法
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核心是培育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治观念,引导青少年明辨是非、遵纪守法,学会理性维权、合法处事,杜绝以暴制暴、冲动行事。当前,部分青少年法治意识薄弱,只看重自身权利,忽视自身法定义务,遭遇矛盾纠纷时,不懂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反而采取过激方式激化矛盾。当代青少年应当树立正确法治观,明确守法义务与维权边界,远离法律红线。
·基本案情·
15岁的王某与14岁的赵某系某中学高一学生。2025年10月,课间活动时,赵某不慎碰掉王某的书本,导致书本轻微破损。王某心生不满,不顾同学劝阻,当场与赵某发生争执,随后邀约校外好友,在放学路上拦截赵某,对其进行言语辱骂、推搡拉扯,致使赵某轻微软组织损伤,并强行索要赵某200元“赔偿费”。
事发后,赵某家长报警并向学校反馈情况。学校初步调解时,王某拒不认错,认为自己财物受损,维权理所应当,完全忽视自身过激行为的违法性。双方调解未果,赵某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及其监护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不慎损坏他人财物,存在一定过错,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王某遭遇纠纷后,未选择向老师、家长求助或合法协商,而是采取辱骂、肢体冲突、强行索财的过激方式处理问题,行为超出合理维权边界,存在主要过错,已构成民事侵权。
审理认为,王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主观无恶意伤人意图,但冲动维权行为侵害了他人人身权益,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法院最终判决:王某监护人向赵某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00元;同时责令学校、家长对王某开展专项法治教育,纠正错误法治观念。
·法官说法·
部分青少年存在重权利、轻义务、不懂理性维权的认知误区。青少年需树立权利与义务对等观念,既要懂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要自觉履行尊重他人权益、遵守公共秩序的法定义务。
维权必须坚守法律底线,合法权益受损可通过协商、求助师长、法律途径解决,绝不能以暴力、胁迫等违法方式“私力报复”。青少年正处于价值观塑造关键期,应当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摒弃冲动行事、任性维权的错误思维。学校、家庭需严格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要求,常态化开展法治教育,引导青少年明是非、守规矩、知边界,养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
·法条链接·
1.《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
强化青少年守法意识、公民意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观念,具备运用法律知识辨别是非、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结语·
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青少年在日常学习生活中,既要敢于、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更要自觉遵守法律规则,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唯有持续深化青少年法治教育,纠正错误维权观念,引导青少年树立法治信仰、恪守法律底线,才能从根源上预防青少年违法违规行为,护航青少年健康、阳光成长。
来源:会同县司法局
作者:会同县司法局
编辑:张艺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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