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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会同·以案释法 | 2026年6月第六期
2026-06-26 15:03:05 字号:

邻里漏水起纠纷 法典护航定权责——民法典相邻权纠纷案释法

随着互联网普及,未成年人触网年龄日趋偏低,网络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等网络消费行为频发。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辨别能力、自控能力较弱,极易在网络环境中产生非理性大额消费,给家庭造成经济损失,也滋生网络沉迷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作出保护性规定,结合民法典民事行为效力规则,为规制未成年人网络非理性消费、守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和身心健康提供了坚实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

刘某今年13周岁,系一名在校初中生,平日使用母亲王某的手机上网、观看网络直播。2025年7月至8月暑假期间,刘某趁家长工作繁忙、疏于监管,偷偷知晓母亲手机支付密码,在某网络直播平台多次为主播进行大额打赏,单笔金额从几十元至数千元不等,短短一个月内累计消费打赏金额共计3.8万余元。

暑假结束后,家长王某核对银行卡账单时,发现账户资金异常流失,经查询核实系其子刘某私自直播打赏消费。王某随即联系该网络平台,说明消费人为未成年人,要求平台全额退还打赏款项。平台以打赏行为属于自愿消费、交易已经完成为由,拒绝全额退款,仅同意退还部分款项。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某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网络平台返还全部打赏款项3.8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发时刘某仅13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涉案全部直播打赏消费行为,均为刘某独自操作完成,无家长知情、追认记录。刘某一次性、持续性的大额网络打赏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认知水平、日常消费能力不相匹配。网络平台在接收大额未成年人打赏过程中,未完善未成年人身份核验、消费提醒、限额管控等机制,未能有效防范未成年人非理性大额消费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实施的大额网络打赏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无效。网络平台取得的涉案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同时考虑到家长王某存在手机、支付密码保管不善,日常监管缺位的过错,可酌情减轻平台部分责任。综合全案事实,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该网络平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刘某打赏费用3.4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网络消费风险缺乏足够辨识力,容易受到网络氛围诱导产生非理性消费。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未经监护人追认的,行为无效。网络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防范未成年人过度消费的法定责任,应当完善未成年人防沉迷、消费预警、大额消费拦截等功能机制。

同时,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妥善保管手机、支付密码等重要信息,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监管和引导,教育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价值观,杜绝盲目打赏、大额充值等不良网络消费行为。若发生未成年人私自网络消费情形,家长要及时留存消费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依法维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信息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结语·

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纠纷精准体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护苗”的立法初衷。互联网时代,网络娱乐、线上消费已融入日常生活,但未成年人心智未熟、自控力薄弱,极易被网络环境诱导产生非理性消费行为。法律通过否定未成年人超额消费行为效力、划定平台监管责任、明确家长监护义务,构建起家庭、网络平台双向守护的法治屏障。广大家长需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做好日常网络教育与财物、密码管理;网络平台应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筑牢消费安全防线。全社会协同发力、依法护苗,才能为未成年人健康清朗的网络成长环境保驾护航。

来源:会同县司法局

作者:会同县司法局

编辑:张艺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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